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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质量工程师基本知识问答题及答案_第2页

考试网(www.examw.com)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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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①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②存在损害事实。③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

  22、生产者对缺陷产品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有哪几种?答: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3、销售者为保证产品的质量负有哪些义务?

  答:(1)、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所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符合有关要求;(4)、不得销售假冒作伪劣产品。

  24、销售者对其出售的产品质量应承担哪些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答:销售者对其售出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其售出的产品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依照以上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5、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答: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6、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多长?答: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7、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有哪些途径?

  答: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8、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应承担何种责任?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服务业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

  30、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履行顺序是怎样的?答: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1、如何确定“货值金额“?答: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32、产品标识应标在哪些地方?答: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包装上。

  33、产品标识包含哪些内容?答:产品标识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标准号、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成份、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说明、警示标志等内容。

  34、如何标示产品名称?

  答:产品名称应标在产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产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一个准确的名称。使用同一字号标示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5、如何进行产品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答: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日期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如果产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产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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