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考条件及免试条件
(一)凡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获准在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遵纪守法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三) 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
(四)根据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应届毕业生参加质量职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规定程序报名。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凡符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