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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第5页

考试网(www.examw.com)  2006年8月30日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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