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企业计量工作与国防惯例接轨,提高企业计量水平,增强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国际计量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省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生产型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凡需证明其计量水平的,均可按本办法自愿申请计量水平确认。
第三条 企业计量水平确认分为三级和二级。企业原则上应先申请三级计量水平确认。测量设备在意800台(件)以上的,可根据其计量水平直接申请二级计量水平确认。测量设备小于200台(件)的企业,只能申请三级计量水平确认。
第四条 企业申请三级计量水平确认,应先向市(地)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市(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企业申请二级计量水平确认。应先向省级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省、部属企业申请计量水平确认,应先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
转报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水平确认,按申请确认的级别直接向省或市(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报。
第五条 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申请表;
(三) 计量工作总结;
(四) 计量确认体系文件。
第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会同同级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资格确认的审核员4-6 人组成审核组开展审核工作,或委托下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审核。
对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按申请确认级别,由相应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审核。
第七条 企业计量水平确认结束后,审核组要填写“企业计量水平确认报告”,并由审核组长交给发证部门审批。
第八条 二级计量水平确认时,有二项主要不符合或十项次要不符合,不予通过。三级计量水平确认时,有三项主要不符合或十五项次要不符合,不予通过。
第九条 审核结果、不符合项超过标准要求时,可允许企业有3个月整改时间。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可予以通过;仍不符合要求的,则不予通过。
第十条 企业经审批合格的,三级计量水平确认证书由市(地)技术监督行政新闻记者颁发;二级计量水平确认证书和省、部属企业三级计量水平确认证书由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
计量水平确认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获得三级计量水平确认的企业,证书生效满一年后,可申请二级计量水平。
第十二条 在计量水平确认证书有效期内,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抽查,若发现计量水平达不到原审核评定的要求时,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原发证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收回计量水平确认证书。
第十三条 计量水平确认证书有效期满二个月,企业应申请复查、换证。到期不申请复查换证的,原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企业计量水平确认审核标准由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计量水平确认申请表、确认报告和证书由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企业计量水平确认所需的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