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
6、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7、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8、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样的样品。
9、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通风报信、纵容违法行为以及干扰他人办案。
10、不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人员规范
一、忠于职守,崇尚事业。热爱质量技术监督事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真心诚意地为企业用户提供技术服务。做到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解用户所难,能办不推,能快不拖,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尽职尽责。
二、坚持科学、求实、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范。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进行检验、检定,提供准确、真实的检验、检定数据,出具合法的检定证书、检验报告。禁止伪造、涂改检测数据。
三、廉洁自律,严肃职业纪律。不允许利用检定、检验、抽样之机吃、拿、卡、要、报;不购买受检产品;不以试用为名,侵占企业利益。不得借执行公务之便推销产品;不得利用单位名义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