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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013年质量工程师证书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来源:湖南人事考试院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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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格证书管理,切实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便捷、规范的办证、认证服务,现就我省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证书的印制

按照省职改办《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鄂职改办【2001】109号)和《关于启用新版湖北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0】189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行全省集中管理,未经授权,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自行印制资格证书,更不能擅自翻印省职改办统一印制的证书,任何“伪造、贩卖假资格证书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查处”。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杜绝任何违法印证行为,切实维护证书的严肃性。

(一)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资格证书

全省各类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资格证书,继续按鄂职改办函【2010】189号和省职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1】167号)规定执行,高级资格证书统一由省职改办印制;市州评审(认定)的中初级授权市州人社局(职改办)印制;省直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中评委评审(认定)的中初级统一由省职改办提供证书。

(二)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

全省各类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包括执业资格类考试、职业水平类考试和“以考代评”类资格考试等,下同),全国性统一考试,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

二、证书的领取、办理

证书的领取、办理是证书管理的关键环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管理力度。为防止证书外流,证书的领取、办理实行“单位集中领取”和“统一办理”原则,省职改办不接受任何个人随意领取、办理证书。

(一)通过评审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按照职称信息化系统规范管理要求,省职改办统一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统一编号规则,集中进行编号,盖省职改办钢印。原则上由高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集中到省职改办领证、办证。办证前请将职称信息化系统导出的电子数据报省职改办。(职称信息化系统可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职称评定栏目下载)

(二)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市州评审(认定)的由市州职改部门发文、编号、办证,证书内页盖市州职改办钢印。省直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中评委会评审(认定)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有认定资格的单位)工作人员,集中到省职改办领证,评审(认定)通过人员由评委会所在单位职改办发文、编号、办证,证书内页盖主管部门(高等院校)职改办钢印。

省直单位或省属高等院校领取中初级资格证书,需携带以下材料:

1、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

2、任职资格文件;

3、《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备案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定\表格下载专栏可下载,请一并报送表格电子版)

自2010年启用新版资格证书后,新版资格证书适用新的编号规则,新的编号规则为14为代码,请各单位办理资格前及时与省职改办联系,获取新的号段。

(三)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

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由承办相应考试任务的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集中到省职改办领证、办证。

(四)遗失补办

各类通过评审(认定)、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程序一致,提交材料一致,总体要求是“谁发证,谁补办”。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的具体要求如下:

1、个人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单位审核盖章;

2、本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申明(原件),遗失申明须注明姓名、性别、任职资格名称、评审通过时间、证书编号、遗失时间等信息,信息注明不详者一律不予补办;

3、遗失申明刊登6个月后,由各地、各部门职改办工作人员集中报省职改办。

4、省职改办审核材料,对符合要求者可直接办理,需报国家者按程序报国家申请补办。

评审(认定)、考试取得的中初级资格证书,补办程序和材料要求可参照高级要求执行。

三、省外证书的确认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部队转业、外省或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调入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前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均需重新确认。确认只针对各类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性统考取得的资格证书,无需再确认。

(一)确认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我省工作,人事档案关系正式调入我省,并在我省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二)确认机关

高级统一由省职改办确认。中初级由评委会办公室或职改部门确认,即所在单位属市州管理的,由市州职改办确认;所在单位属省直管理的,由相应省直中评委会办公室确认。

(三)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认申请表》。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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