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报名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三)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五年。
(四)对在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报考初级资格考试者,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已受聘担任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中级资格考试者,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五)报考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按“满周年”计算。
(六)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