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驻沧单位人事科:
根据冀人考发〔2010〕52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地点
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12日举行,考点设在沧州市。
二、考试报名条件、科目及周期
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的有关要求,凡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如: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企业,已获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都要积极组织质量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特别是在关键质量岗位上的人员,必须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凡是中国名牌产品、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国家级和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质量管理奖(含产品质量奖)企业,其质量人员要有一定比例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质量人员持证(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是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重要条件。
根据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规定,应届本科生可以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报名条件:
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考试科目:初级为《质量专业相关专业》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中级为《质量专业综合知识》和《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考试,考生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方可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考试报名方式及程序
2011年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2011年1月7日至27日,网址是:www.hebpta.com.cn。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保存提交,通过审核后最晚于1月27日前打印报名表。
报考人员持打印的报名表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或2001年1月1日前取得的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及职务聘任证明、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报名点人事部门进行报名和资格初审。考生报名材料由报名点人事部门汇总后到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和现场交费。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2)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学历证、2001年1月1日前取得的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及职务聘任证明、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网站下载,或通过其他正常渠道获得,报考人员手工填写即可。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初审工作。相关材料要审查原件,考生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证件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具体报名时间见附件1。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根据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考务费每人每科55元,报名费每人10元。
五、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由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图书发行部负责。联系人:高峰、李建勋,联系电话:0311-83036028、83032270,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附件:
1、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安排表
2、 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沧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安排表
2月10日 |
渤海新区、市开发区、南大港、中捷 |
市 直 单 位 |
2月11日 |
吴桥、东光、盐山、献县、海兴 | |
2月12日 |
南皮、泊头、沧县、肃宁、孟村 | |
2月14日 |
河间、黄骅、青县、任丘 | |
2月15日 |
华油、新华区、运河区 |
附件2
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来自www.Examw.com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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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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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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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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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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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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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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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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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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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质量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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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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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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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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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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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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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人事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市人事考试中心意 |
审查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
注:1、报考人员应在各栏中填写相应汉字或数字。
2、对在《暂行规定》发布(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