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质量工程师 > 资讯快报 > 考试报名 > 广西 > 文章内容

广西2013年质量工程师报名考务通知

来源:广西人事考试网  2013年1月25日  
0

内容摘要
广西2013年质量工程师报名时间1月28日-2月27日
广西2013年质量工程师缴费时间:2013年2月25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3月10日下午17∶00止
广西2013年质量工程师
报考人员于2013年6月15日上午10∶00起至2013年6月23日下午14∶30止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各市人社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102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为做好2013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3年6月23日

  上午09∶00-12∶00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初级)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中级)

  下午14∶00-17∶00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初级)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符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三、报考程序

  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一)网上填报

  1.填报时间。报考人员于2013年1月28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2月27日下午17∶00止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填报个人报考信息。

  2.填报流程。报考人员填写《2013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白底jpg格式电子证件照片(宽190×高233像素,30KB以下),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2月28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审核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

  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原则上与区直报名点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广西人事考试院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报考人员须携带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居民身份证和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等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确认手续;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参照“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和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具体操作参照网上“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进行。

  2.缴费时间。2013年2月25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3月10日下午17∶00止。

  3.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4〕44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须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每人每科45元。

  4.票据领取。区直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⑵票据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3年2月25日-2013年3月14日每周一、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节假日不办理;(3)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所开票据均为事业性统一收据);(4)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5.各市报名点组织报名费10元/人由广西人事考试院返还支付。

  (四)报考要求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2013年6月15日上午10∶00起至2013年6月23日下午14∶30止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初级和中级2个级别,初级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客观题)、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客观题)2个科目。中级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客观题)、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客观题)2个科目。各科目试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四)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考场设置

  本次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场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应试人员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设2个科目(符合免试的为1个科目),报考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三个月后公布成绩,具体查询方式届时另行通知。咨询电话:0771-5505211.

  (二)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771-5595807.

  十、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考试报名票据咨询:0771-5853282(广西人事考试院综合部)

  附件:

  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2.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

  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

  4.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

  5.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13年1月18日

  附件1: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文件规定,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摘选如下:

  一、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格守职业道德。

  二、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规定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三、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诉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土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四、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附件2:

  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22日人发〔200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加人世贸组织和完善市场经济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质量专业技术人才,加强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产品竟争力,经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决定,在工程系列质量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现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及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质量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质量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的原则。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六条质量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质量工程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格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土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国家质量技术监召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对有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五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按本规定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质量专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6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9月进行。

  第三条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各级别考试均分两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第四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报名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从事质量专业工作经历。经考试管理机构核准后,向应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七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质量专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八条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的进行。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九条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作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附件3: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经与各有关部门研究,现就2004年度部分专业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国人厅发〔2003〕20号)中个别专业考试日期调整如下。

  专业名称原定考试日期调整后考试日期注册核安全工程师9月25日、26日11月20日、21日审计10月10日10月17日计算机技术与软件11月6日.

  二、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要求,经与建设部研究决定,一级建造师首次考试于2004年11月13日、14日举行。

  三、根据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质量、出版、外销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质量、出版专业初级资格或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本地区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报名。

  四、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努力提高考试各环节工作效率,缩短考试工作周期,及时公布成绩和发放证书。按照《关于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国职办〔1992〕9号)精神,在各项考试评阅试卷工作结束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对数据库数据核对确认无误,即可向社会公布考试人员成绩。

  各地人事行政部门、有关专业行政部门和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抓紧做好考试日期调整的相应专业考试准备工作,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务工作安排由相应部门或考务管理机构另行通知。

  附件4:

  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经与各有关部门协商,现将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轨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监利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建造师、执业药师、拍卖师、价格鉴证师、企业法律顾问、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棉花质量检验师、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设备监利师、土地登记代理人、国家商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质量、翻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卫生、经济、统计、审计、会计等37项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的专业考试。

  二、2000年5月,经国务院港澳办同意,已允许香港居民报名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自2005年度起,符合该专业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澳门居民也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本专业考试。

  三、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相应专业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各级考试考务机构应积极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确保香港、澳门居民顺利报名并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五、凡以往各专业资格考试规定中有关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5:

  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台办,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促进海峡两岸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与合作,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从今年起再向台湾居民开放15类(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现将开放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放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15类(项)专业名称分别为:经济、会计、卫生、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质量管理、翻译、拍卖师、执业药师、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和注册税务师。

  二、自本通知发布后,凡符合上述15类(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台湾居民,均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参加考试。

  三、需要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发布的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要求,并根据所在地的省级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规定的报名日期、程序和相关要求,到当地考试报名机构办理考试报名手续。

  四、在报名时,台湾居民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凡本专业考试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经本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安排考场。申请人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本专业考试。

  五、由于部分专业考试科目的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台湾居民报名和参加同一专业各科目考试的地点应相对固定。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异地报名并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在报名时应按规定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提交本人上次参加本专业考试的档案号,以便合成考试成绩和颁发资格证书。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台办和相应专业考试管理机构,应积极做好台湾居民报名参加新开放的15类(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相关准备工作,并继续做好已开放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资格和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在开展台湾居民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确保台湾居民顺利有序地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

  本次开放考试的15类(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制度规定中,有关条款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