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2014年质量工程师报名考务通知》得知如下
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执行。
(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报考初级,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
2.报考中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自 2001年1月1日起 实施)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按照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 2014年12月31日 .
(三)免考部分科目报考条件(报考级别为“考一科”)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考一科,其中:具备助理工程师资格的应试人员报考初级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取质量专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具备工程师资格的应试人员报考中级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取质量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四)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符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以按规定条件报名参加考试。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