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性修改。根据ISO/IEC导则21的定义,是指不改变标准技术的内容的修改。如纠正排版或印刷错误;标点符号的改变;增加不改变技术内容的说明、指示,等等。可见,等同采用就是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同,不做或稍做编辑性修改。
(2)等效采用。
国家标准等效于国际标准,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可见,等效采用就是技术内容上有小的差异、编辑上不完全相同。
所谓技术上的很小的差异,1SO/IEC导则21中定义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小的技术差异是指,一种技术上的差异在国家标准中不得不用,而在国际标准中也可被接受,反之亦然。如,奥地利标准ONORMS 5022内河船舶噪声测量标准中,包括一份试验报告的推荐格式,而相应的国际标准ISO 2922中没有此内容。
(3)非等效采用。国家标准不等效于国际标准。这是ISO/1EC导则21中规定的第三种等效程度。
非等效采用时,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上有重大差异。
什么是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上的重大差异?在ISO/IEC导则21的补充件《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等效程度的标记》中,都明确规定了重大技术差异或不等效于国际标准所包括的几种情况:
ISO/1EC导则21中指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间的重大技术差异,指国家标准中有国际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或者在国际标准中有国家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导则中同时指出,在技术上有重大差异的情况下,虽然国家标准制定时是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标准相适应,但不能使用"等效"这个术语。在1SO/1EC导则21的补充件中指出,包括以下3种情况:
①"国家标准包含的内容比国际标准少",国家标准较国际要求低或选国际标准中部分内容。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没有互相接受条款的"逆定理"情况。
②"国家标准包含的内容比国际标准多",国家标准增加了内容或类型,且具有较高要求等,也没有"逆定理"情况。
⑧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有重迭,部分内容是完全相同或技术上相同,但在其他内容上却互不包括对方的内容。
(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
1.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一定时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向、任务。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是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王作的出发点。当国民经济处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初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就是要从战略上、从国家长远利益上考虑突出国际标准中的重大基础标准、通用方法标准的采用问题。当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如产品质量要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时,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中的先进产品标准和质量标准就成为采用的重要对象。当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特殊意义时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用也就成为紧迫的任务。
2.加快采用速度。加快采用国际标准的速度在现阶段是很突出的问题。很多国际标准是国际上取得多年实际经验后被公认的,一般说来不必都去进行实践验证。要简化制定手续,基本上采取"先拿来用一实践验证一补充修改"的模式。
3.提高标准。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是当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一项重要原则。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低,是我国经济的致命弱点。质量问题首先有个标准问题,只有采用了先进的国际标准或先进的国外标准,才能提高我国的标准水平。只有提高了标准水平,才能有力地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历史的经验已从正反两方面证明,用低标准是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的。要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当前首先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4.要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方便使用。
5.对于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和通用零部件标准,要先行采用。通过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一般应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6.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中采用国际标准,应符合《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如原则上不引进和进口英制设备,等等。
7.当国际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或尚无国际标准时,应参照上述原则,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8.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要成龙配套,推行综合标准化。-方面是各类标准之间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之间的配套;另一方面是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产品、检验仪器设备和产品包装等之间的成龙配套。
9.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与优质优价、劣质低价或惩罚价格政策相结合。
(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法
采用方法主要有两大类:即采用程度的划分及其表示方法;不同的采用程度时采用方法的选择。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是指我国标准中,根据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技术内容上的差异以及编写方法的不同,所划分出的几种情况。
新修订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中,根据ISO/IEC导则的规定,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的三种形式。其中,用"非等效采用"取代了原《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中"参照采用"。我国这样规定,是参照了ISO/IEC导则21中的"国家采用了国际标准,必须在国家标准中标明采用程度,并指明国际标准的版本(如日期或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