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计量基础
第一节 基本概念
大纲:
(一)计量的内容、分类和特点
1、掌握计量的定义;
2、了解计量的内容;
3、熟悉计量的分类和特点
(二)计量的法律和法规
1、了解计量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2、熟悉《计量法》的基本内容
(三)量值溯源、校准和检定
1、熟悉量值溯源性的概念
2、掌握校准和检定的概念
3、了解校准和检定的作用
一、计量的内容、分类和特点
(一)、计量的内容
掌握计量的定义;广义上讲:计量是对“量”的定性分析和定量确认的过程。
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保障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计量学是关于测量的科学。它涵盖测量理论和实践的各个方面,而不论测量的不确定度如何,也不论测量是在哪个领域中进行的。
了解计量的内容;计量的内容(六个方面):
(1)计量单位与单位制;
(2)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包括实现或复现计量单位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与工作计量器具;
(3)量值传递与溯源,包括检定、校准、测试、检验与检测;
(4)物理常量、材料与物质特性的测定;
(5)测量不确定度、数据处理与测量理论及其方法;
(6)计量管理,包括计量保证与计量监督等。
(二)计量的分类
熟悉计量的分类和特点根据计量的作用与地位,分为科学计量、工程计量和法制计量三类,分别代表计量的基础性、应用性和公益性三个方面。
(1)科学计量是指基础性、探索性、先行性的计量科学研究,它通常采用最新的科技成果来准确定义和实现计量单位,并为最新的科技发展提供可靠的测量基础。
(2)工程计量,又称工业计量,是指各种工程、工业、企业中的实用计量。
(3)法制计量是指由政府或授权机构根据法制、技术和行政的需要进行强制管理的一种社会公用事业,其目的主要是保证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控制、社会管理等有关的测量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三)计量的特点
熟悉计量的分类和特点计量的特点一般归纳为四个方面:
1、准确性,是指测量结果与被测量量真值的一致程度。由于实际上不存在完全准确无误的测量,由此在给出量值的同时,必须给出适宜的不确定度或可能误差范围。
所谓量值的准确性是在一定的测量不确定度或误差极限或允许误差范围内,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2、一致性,是指在统一计量单位的基础上,无论在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法,使用何种计量器具,以及由何人测量,只要符合有关的要求,测量结果应在给定的区间内一致。即:测量结果应是可重复、可再现(复现)、可比较的。
3、溯源性,是指任何一个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都能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与测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这种特性使所有的同种量值,都可以按此条比较链通过校准向测量的源头追溯,也就是溯源到同一测量基准(国家基准或国际基准),从而使其准确性和一致性得到技术保证。
4、法制性,是指计量必需的法制保障方面的特性。
狭义上讲:计量是与测量结果置信度不关的、与测量不确定度联系在一起的一种规范化的测量。
二、计量的法律法规
(一)熟悉《计量法》的基本内容《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简称《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计量法》是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根本法,是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最高准则。共六章35条,基本内容包括:
1、计量立法宗旨;
2、调整范围;
3、计量单位制;
4、计量器具管理;
5、计量监督;
6、计量授权;
7、计量认证;
8、计量纠纷的处理;
9、计量法律责任等。
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二)了解计量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计量法规
1、计量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根据《计量法》所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
(2)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计量法规。
2、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全国性的单项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
(2)国务院有关主管理部门制定的部门计量管理办法。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计量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