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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程师考试辅导: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职业道德规范_第2页

考试网(www.examw.com)  200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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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
  5、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
  6、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7、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8、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样的样品。
  9、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通风报信、纵容违法行为以及干扰他人办案。
  10、不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人员规范
  一、忠于职守,崇尚事业。热爱质量技术监督事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真心诚意地为企业用户提供技术服务。做到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解用户所难,能办不推,能快不拖,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尽职尽责。
  二、坚持科学、求实、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范。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进行检验、检定,提供准确、真实的检验、检定数据,出具合法的检定证书、检验报告。禁止伪造、涂改检测数据。
  三、廉洁自律,严肃职业纪律。不允许利用检定、检验、抽样之机吃、拿、卡、要、报;不购买受检产品;不以试用为名,侵占企业利益。不得借执行公务之便推销产品;不得利用单位名义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在进行各种鉴定、样机试验、产品质量检验的过程中,须对原始记录和客户的一切资料保密,直接检测人员不准从事该项目的技术开发工作。样品应退回用户,超过保管期限的样品,均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从事检定、测试、质量检验、办理条码与代码、提供防伪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业务,都必须在批准的标准内公开收费,任何人不得随意乱收费,更不得刁难勒索用户。

  第八条 社团组织和中介机构人员规范
  一、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本组织的章程与制度;自觉接受挂靠单位的领导,服从挂靠单位的管理;维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形象,不得利用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从事自身业务。
  二、坚持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机构自身的宗旨,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科技、人才与业务知识的优势,围绕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积极主动地开拓业务,切实为企业和用户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
  三、在开展教育培训、技术咨询、学术交流与考核等业务活动中,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不以权谋私,不得向企业与用户索要产品或低价购买产品。
  四、牢固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公正办事,文明从业,热情、真诚地对待用户,以良好的精神风貌与职业素质赢得社会的好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增强自身活力,促进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建设。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本《规范》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公务员、提拔任用干部、晋升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评选表彰模范执行《规范》的职业道德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须根据本《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所属单位、部门、个人进行考核。考核采取自评、互评、社会评、职能部门评、上级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对贯彻、执行《规范》不力的单位、部门要通报批评;对违反本《规范》的工作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及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调离工作。性质严重的,要严肃查处,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要按照本《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考核与奖罚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范》同时适用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质检站(所)。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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