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检验方法
10.1实验室应对缺少指导书可能会给检验工作带来危害的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样品的处置和制备、、检验工作编制指导书,并在质量文件中规定。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指导书、标准、手册和参考数据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10.2实验室应使用合适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所有检验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它有关业务活动(包括样品的抽取、处置、传送和贮存、制备,测量不确定度的估算,检验数据的分析);方法和程序应与所要求的准确度和有关检验的标准规范一致。
10.3没有国家、国际、行业、地方规定的检验方法时,实验室应尽可能选择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技文献或杂志上公布的方法,但应经实验室技术主管确认。
10.4需要使用非标准方法时,这些方法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并形成有效文件,使出具的报告为委托方和用户所接受。
10.5当抽样作为检验方法的一部分时,实验室应按有关程序文件的规定和适当的的统计技术抽取样品。
10.6应对计算和数据换算应进行适当的检查。
10.7当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采集、处理、运算、记录、报告、存贮或检索检验数据时,实验室应确保:
(a)符合本准则要求;
(b)计算机软件应形成文件并能满足使用要求;
(c)制定并执行保护数据完整性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贮存、数据传输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
(d)对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进行维护,以保证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证检验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工作条件;
(e)制定和执行保证数据安全的适当程序,包括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触和未经批准修改计算机记录。
10.8实验室应制定其技术工作中所使用的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和贮存的程序。
11 检验样品的处置
11.1实验室应建立对拟检验样品的唯一性识别系统,以保证在任何时候对样品的识别不发生混淆。
11.2在接收样品时,应有其状态,包括是否异常或是否与相应的检验方法中所描述的标准状态有所偏离。如果对样品是否适用于检验有任何疑问,或者样品与提供的说明不符,或者对要求的检验规定得不完全,实验室应在工作开始之前询问委托方,要求进一步予以说明。
实验室应确定是否已完成对样品的必要准备,包括是否按委托方要求对样品进行的相应准备。
11.3实验室应在质量文件中规定有适当的设施避免检验所用样品在储存、处置、准备检验过程中变质或损坏,并遵守随样品提供的任何有关说明书。如果样品必须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贮存或处置,则应对这些条件加以维持、监控和记录(如必要);当检验样品或其一部分须妥善保存时(例如:基于记录、安全或价值昂贵或日后对检验进行检查的原因),实验室应有贮存和安全措施,以保护这些需要妥善保存的样品或其部分状态的完整性。
11.4实验室应有对检验样品接收、保存或安全处置的质量程序文件,包括为维护实验室诚实性所必须的各项规定。
12 记录
12.1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规章的记录制度。所有的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副本、检验证书副本和检验报告副本均应归档并保存适当的期限。每次校准和检测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验人员的标识。记录更改应按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12.2所有记录(包括8.4条中有关校准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委托方保密。
13 证书和报告
13.1对于实验室完成的每一项或每一系列检验的结果,均应按照检验方法中的规定,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在检验证书或报告中表述。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证书或报告中还应包括为说明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以及采用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13.2每份检验证书或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a)标题,例如“检验证书”或,“检测报告”;
b)实验室的名称与地址,进行检验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地址不同);
c)检验证书和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序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d)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如果适用);
e)被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
f)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
g)检验样品的接收和进行检验的日期(如果适用);
h)对所采用检验方法的标识,或者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明确说明;
i)涉及的抽样程序(如果适用)
j)对检验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它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k)测量、检查和导出的结果(适当地辅以表格、图、简图和照片加以说明),以及对结果失效的证明;
l)对估算的检验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如果适用);
m)对检验证书或报告(不管如何形成)内容负责人员的签字、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日期;
n)如果适用,作出本结果仅对所检验样品有效的声明;
o)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复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完整复制除外)的声明。
13.3如果检验证书或报告中包含有分包方所进行的检验结果,则应
明确地标明。
13.4应合理地编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尤其是检验数据的表达应易于
读者理解。注意逐一设计所承担不同类型检验证书或报告的格式,但标题应尽量标准化。
13.5对已发出的检验证书或报告作重大修改,只能以另发文的方式,或采用对“编号为xxxx的检验证书或报告”作出补充声明或以检验数据修改单的方式。这种修改应有相应规定并符合本准则第12条的全部相应要求。
13.6当发现诸如检验仪器设备有缺陷等情况而对任何证书、报告或对证书或报告的修改单所给出结果的有效性产生疑问时,实验室应立即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
13.7当委托方要求用电话、电传、图文传真或其它电子和电磁设备传送检验结果时,实验室应保证工作人员遵循质量文件的程序,这些程序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并为委托方保密。
14 检验的分包
14.1如果实验室将检验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分包方并能满足相同的能力要求;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求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分包。
14.2实验室应记录和保存调查分包方的能力及符合性的详细资料,并保存有关分包事项的登记册。
15 外部协助和供给
15.1实验室在选择本准则未涉及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品以支持其检验工作时,应选用能充分保证实验室检验质量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
15.2如外部支持服务或供应商无独立的质量保证,实验室应制定有关程序确保所购仪器设备、材料和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有可能,实验室应确保所购仪器设备和消耗性材料在使用前按相应的检验所要求的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校准或检定(验证)。
15.3实验室应保存为检验提供所需的支持服务和供应品的所有供应商的记录。
16抱怨
16.1实验室应在质量文件或程序文件中,作出处理委托方或其他单位对实验室工作提出抱怨的规定。记录和保存所有抱怨及处理意见。
16.2当抱怨或其他任何事项是对实验室是否符合其方针或程序、或者是否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是对其他有关实验室检验质量提出疑问时,实验室应确保按本准则5.3条的要求,立即对涉及的范围和职责进行审核
。
附件
计量认证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一致性,提高评审工作质量 ,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实施的计量认证评审工作,应当遵照本程序执行。
第三条 依法应当实施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量认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质量手册;
(五)程序文件目录;
(六)典型检测报告(1--2份);
(七)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第四条 发证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发证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制定现场评审计划,指定评审组长,选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应当由有资格的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现场评审的日期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并提前通知申请单位。
现场评审一般需要3天时间,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检测机构,评审组一般为3--4人组成,评审时间可为2天;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检测机构,评审组人员可适当增多,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现场评审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主要内容是:确定评审日程和现场考核实验项目,明确评审方法和评审员分工等。
现场考核实验项目要选择能够覆盖检测机构申请项目的范围和有代表性的产品,现场考核实验项目数量不低于检测机构申请项目的15%。
(二)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介绍评审组的日
程安排,确认评审计划,安排现场试验项目,明确评审的目的和依据以及需要申请单位配合的要求,听取申请单位领导的简要介绍等。
(三)考察实验室。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向评审组成员介绍实验室情况,以便了解其环境和硬件设施的基本情况。
(四)实施评审。评审组成员按照分工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评审组长主持召开由被评审方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以及对授权签字人逐一进行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
(五)评审组汇总情况。评审组长主持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不符合项和整改要求,形成评审结论并做好评审记录。
(六)与被评审方领导沟通。评审组将评审汇总的情况向被评审方有关领导通报,不符合项要经其确认。
(七)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宣布评审结论和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
第七条 现场评审应当做到:
(一)评审员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评审。评审中要相互协调、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确保现场评审客观、公正、准确、全面。
(二)评审员应当认真做好评审记录。
(三)评审组长根据评审结果,填写“计量认证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
第八条 评审结论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
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由评审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检测机构除按前款要求进行整改以外,评审组长还要限期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检测机构填写的“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三条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 评审组长要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10日内将下述材料报送发证部门。
(一)申请材料;
(二)现场考核材料,包括检验报告、座谈会记录等;
(三)评审报告;
(四)整改报告。
第十条 发证部门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
(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20个工作日之内,由发证部门颁发计量认证证书(扩项的除外),允许检测机构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志。
(二)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组织补充完善;
(三)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选派评审组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发证部门对年度通过评审的检测机构及检验项目以公报(或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并汇编成名录。
第十二条 发证部门对检测机构通过评审后的材料统一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复查换证的检测机构应当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复查换证申请材料与本《程序》第三条规定相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现场评审程序一致。 中 华 考 试 网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新增检验能力的,可向发证部门申请“扩项”,申请材料包括 :
(一)申请书;
(二)质量手册(有变化时);
(三)扩项产品的典型检验报告(1-2份);
扩项的受理和现场评审工作按照本《程序》第三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向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
(二)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变更的,需书面备案。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必须经过考核;
(三)检测机构质量体系做出重大调整,需将换版后的质量手册予以备案;
(四)检测机构名称、场所变更的,应当持变更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五)检验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更新或修订的,应当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若检验标准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做好记录,待监督评审或复查换证时,由评审组确认。
若检验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使现有环境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检验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或因检验项目增加,需添置新的仪器设备时,检测机构需填写“检验依据变更审批表”,由发证部门指派评审员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六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的计量认证工作程序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