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隐患已经消除,结构安全可靠;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附有限制条件,如限制使用荷载,限制使用条件等;
(5)对耐久性影响的结论;
(6)对建筑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事故责任的结论等。
此外,对一时难以作出结论的事故,还应进一步提出观测检查的要求。
事故处理后,还必须提交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数据,事故的原因分析、论证;事故处理的依据;事故处理方案、方法及技术措施;检查验收记录;事故勿需处理的论证;以及事故处理结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