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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资格: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_第2页

考试网(www.examw.com)  2006年9月20日  


  第十二条  计量监督员依法执行计量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三条  计量监督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应收回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十四条  计量监督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营私舞弊、违法失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撤销其计量监督员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计量监督员证件、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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