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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第四章---1节_第3页

考试网(www.examw.com)  2007年4月21日  

(2)测量或试验。按已确定的检验方法和方案,对产品质量特性进行定量或定性的观察、测量、试验,得到需要的量值和结果。测量和试验前后,检验人员要确认检验仪器设备和被检物品试样状态正常,保证测量和试验数据的正确、有效。
(3)记录。对测量的条件、测量得到的量值和观察得到的技术状态用规范化的格式和要求予以记载或描述,作为客观的质量证据保存下来。质量检验记录是证实产品质量的证据,因此数据要客观、真实,字迹要清晰、整齐,不能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质量检验记录不仅要记录检验数据,还要记录检验日期、班次,由检验人员签名,便于质量追溯,明确质量责任。 (4)比较和判定。由专职人员将检验的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对照比较,确定每一项质量特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从而判定被检验的产品是否合格。
(5)确认和处置。检验有关人员对检验的记录和判定的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对产品(单件或批)是否可以"接收"、"放行"做出处置。
①对合格品准予放行,并及时转入下一作业过程(工序)或准予入库、交付(销售、使用)。对不合格品,按其程度分别情况做出返修、返工、让步接收或报废处置。
②对批量产品,根据产品批质量情况和检验判定结果分别做出接收、拒收、复检处置。
(五)产品验证及监视
1.产品验证验证是指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产品验证就是对产品实现过程形成的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通过物理的、化学的和其他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观察、试验、测量后所提供的客观证据,证实规定要求已经得到满足的认定。它是一种管理性的检查活动。
(1)产品放行、交付前要通过两个过程,第一是产品检验,提供能证实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观证据;第二是对提供的客观证据进行规定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认定,二者缺一不可。产品在检验所提供的客观证据经按规定程序得到认定后才能放行和交付使用。
(2)证实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就是对提供的客观证据有效性的确认。其含义如下:
①对产品检验得到的结果进行核查,确认检测得到的质量特性值符合检验技术依据的规定要求;
②要确认产品检验的工作程序、技术依据及相关要求符合程序(管理)文件规定。
③检验(或监视)的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数据完整、填写及签章符合规定要求。
(3)产品验证必须有客观证据,这些证据一般都是通过物理的、化学的和其他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观察、试验、测量后取得的。因此,产品检验是产品验证的基础和依据,是产品验证的前提,产品检验的结果要经规定程序认定,因此,产品验证则是产品检验的延伸,又是产品检验后放行、交付必经的过程。
(4)产品检验出具的客观证据是产品实现的生产者提供的。对采购产品验证时,产品检验出具的客观证据则是供货方提供的,采购方根据需要也可以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性检验,这时产品检验是供货方产品验证的补充,又是采购方采购验证的一种手段。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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