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认证人员、认证咨询人员、培训人员等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2、承办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资质审核与监督管理工作,对认证情况实施稽查监督。
3、承办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资质审核与监督管理工作;对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进行行业指导,负责全国认证咨询与培训机构社团组织的秘书机构的工作。考试用书
4、承办认证咨询、培训等中介服务行为和技术评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5、研究拟定对外国(地区)认证及相关的检验、鉴定机构在我境内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6、承办对认证、认证咨询和培训等的申诉、投诉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7、承担管理体系认证的开拓与推动工作。
8、承办对外国认证标志的打假工作。
9、承办与管理体系认证、人员认证等有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承办管理体系认证、人员认证等国际标准、指南和规范的跟踪研究、转化与宣传贯彻等工作。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