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厅发布《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安徽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工作的公告》,具体详情如下: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安徽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1〕334号)、《关于加强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建设〔2022〕78号),省水利厅决定即日起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二、申请材料
(一)初始注册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取得安徽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诺书(见附件1);
2.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
3.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5.申请初始注册距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已超出1年期限的,应当提供申请当年不少于3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取得2019、2020、2021年度安徽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2023年1月9日(含)以前申请初始注册的,不需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在2023年1月9日以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二)延续注册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诺书(见附件1);
2.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
3.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每年不少于3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继续教育事宜另行通知。
(三)变更注册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与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执业单位名称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期届满时间不变。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诺书(见附件1);
2.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4);
3.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
4.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交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四)注销注册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在注册有效期内停止执业的,应当申请注销注册,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1〕334号)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及时向省水利厅申请注销注册。
三、办理程序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申请、受理和许可全流程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进行。申请人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省水利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对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注册电子证书或完成注销。申请人可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等要求,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可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查看和下载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下载。
(二)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自行制作执业印章(具体式样见附件6)。
五、监督管理
(一)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事项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省水利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省水利厅将予以撤销。申请人基于本次注册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出租出借注册证书、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1-62128235
安徽省水利厅
2022年7月19日
附件:1.承诺书
2.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初始注册申请表
3.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延续注册申请表
4.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变更注册申请表
5.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销注册申请表
6.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执业印章式样
原文地址:http://slt.ah.gov.cn/xwzx/tzgg/121100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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