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详情如下: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0〕26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9〕3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凡取得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且受聘于我省(含中央驻鄂)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并与聘用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二、注册种类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初始注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4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需继续执业的,按照初始注册程序申请。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申请第二专业注册时,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第二专业准予注册的,两个专业有效期分别计算。
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不可跨省变更(含流入与流出)。
注销注册:已离职或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应申请注销注册。
三、注册流程
(一)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批。
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登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直属单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湖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或直接登录网址:http://zjzw.hbcic.net.cn/hbzjt-zjs/index.html)办理注册业务,无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通过注册系统填写申报信息,按注册类型申报所需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后提交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审核。
申请初始注册业务的,应上传以下材料:
1.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两寸登记照;
3.手写签名。
申请延续/变更注册业务的,应当提供二级造价工程师延续/变更注册申请表;
个人或企业单方面申请注销注册业务的,应上传以下材料:
1.二级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仲裁书/司法判决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受理。湖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已报(省级审查中)”即为受理。
(三)审批。注册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注册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
(四)许可。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注册机关)作出最终许可意见,并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四、证书及印章
自注册机关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可登陆注册系统自行下载和打印《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
执业人员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的统一要求和规定样式自行刻制执业印章,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五、继续教育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参加湖北省内继续教育学习,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8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4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完成近4年继续教育不少于80个学时。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完成有效期内继续教育不少于80学时后,方可申请延续注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地址:http://zjt.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202108/t20210817_37071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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