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二 、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原则
1. 施工合同元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
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 。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无效 ,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按照以
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发包人请求承包人
承担修复费用的 ,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请求支付
工程价款的 ,不予支持。
2. 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
( 1)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
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 ,应予支持 ,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 ,
不予支持 。
3.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 。
(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
格的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
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 ,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
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
2 )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
款的 ,不予支持 。
4. 工程设计变更的合同价款纠纷处理 。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 ,按照
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
量标准发生变化 ,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 ,
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三 、工程造价鉴定
1. 工程造价咨询人所需遵守的一般性规定 。
1) 程序合法 ;2 ) 人员合格 ;3 ) 按期完成 ;4 ) 适当回
避 ;5 ) 接受质询。
2. 工程造价鉴定的取证
(1)所需收集的鉴定材料。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工作,应自行收集以下 ( 但不限于) 鉴定资料 :
1) 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
范、标准、定额;
2 )鉴定项目同时期间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
价格等 。
3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 ,应向鉴定项
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 ,其内容包括 :①与鉴定项目相关
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②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 ;
③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
( 2) 现场勘验。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
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
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 、笔录或勘验图表 ,记录勘验的
时间 、地点 、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
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
间 、测绘人姓名 、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
留下影像资料。
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 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 ,并在鉴
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3. 鉴定结论
( 1) 鉴定依据的选择。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
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工程造价咨询
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
法律法规 、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 ,选择相应专业工
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
( 2 ) 鉴定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
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
征求意见稿 ,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
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 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
书征求意见 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
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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