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建筑许可
⑴ 按照国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⑵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⑶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
⑷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⑸ 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2.建筑工程承发包
⑴ 联合承包: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⑵ 除总承包合同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⑶ 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建筑工程监理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⑴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⑵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⑶ 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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