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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造价员考试《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第八章第四节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月6日]  【

2017年造价员考试《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第八章第四节

  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

  一. 造价争议解决的途径

  1. 友好协商解决:一种非对抗性处理法。

  2. 调解解决:也是非对抗性处理法。

  3. 仲裁或诉讼解决: 诉讼和仲裁在合同中只能选定一种。

  1)仲裁: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 当事人应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诉讼: 实行二审终局制度。当事人对一审裁决不服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执行一审裁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的,执行二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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