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要点:公安工作的特点
(一)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
由于工作对象不同,所以工作方式就有区别。对于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以强制力进行打击;对于警卫守护、巡逻值勤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保护。
打击与保护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打击中包含着警戒预防,使人不敢以身试法;保护中包含着消除造成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当然,公安工作的有些对策,如治安管理措施本身既有打击又有保护的双重作用。
总之,公安工作的打击与保护作用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二)行政性与司法性相结合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责包括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等。我国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了公安机关承担的行政性工作和相关的司法性工作。
公安工作的行政性体现了公安机关作为政府机构依法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安工作的司法性体现了公安机关履行刑事法律规定的部分职责,它是中国特色公安工作的鲜明特征。
公安工作需要进行打击的情况: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
公安工作需要进行保护的情况:警卫守护;巡逻值勤。
(三)管理性与服务性相结合
公安机关的管理活动是使社会有序运转、社会和谐稳定,人们不断增强公共安全感,提高幸福感;公安机关的服务活动其本质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的主流任务,在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改善治安环境,增加公众安全感等方面对公民的“共同私权”提供服务,在公安行政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思想,在公安机关职权、义务范围内采取切实有效的“便民、利民、为民”措施,实现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处理好执法、管理、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在管理中做到为民服务,在创新服务中实现有效管理。
(四)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统治工具,人民警察作为国家的公务员,在履行自己职责的工作中必须坚定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特别是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同时,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人民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又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由于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所以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一致的。因此,公安工作是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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