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高邮市公安局招警2人公告
为适应我市公安工作的需要,按照《高邮市机关事业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特制定简章如下:
一、报考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5月3日至1998年5月7日期间出生);
4、无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辅助工作人员2名(男、女各1名),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2016年江苏高邮市公安局招聘2人招聘程序和方法
招聘工作按照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报名时间:2016年5月3日—2016年5月7日。
上午8:30-11:00,下午14:30-17:30;
报名地点:高邮市公安局政治处组织人事科(高邮市海潮东路66号9楼)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联系电话:0514—84066048)。
2、报名注意事项
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资料:①近期本人1寸免冠正面彩照2张;②《报名登记表》;③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经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证明。
职位开考比例为3:1,报考人数不足职位招聘计划则相应核减该职位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
凡报名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乃至聘用资格。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缴纳报名费100元,并于5月10日到高邮市公安局政治处组织人事科领取准考证。
3、资格审查
考生年龄、学历、专业等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由高邮市人社局统筹负责。
报名者应提供招聘简章及岗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其他报名者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等。上述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说明理由;对填报材料不全或需报考人员补充说明的事项,应注明缺失或须补充的内容。
(二)笔试
笔试内容:综合知识,以百分制计分。
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
笔试时间:2015年5月12日
(三)面试
笔试结束后,高邮市人社局会同高邮市公安局确定笔试
合格分数线。该合格分数线及以上人员,按各招聘岗位计划数3倍的比例(不足该比例的以实际人数为准),以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含同分并列者)。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考核考生适应岗位要求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体检环节。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参加面试人员,按其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合成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其中同一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以笔试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该成绩仍然相同,则另行加试并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工作由高邮市公安局负责。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的考察工作由高邮市公安局参照公务员招录有关考察(政审)规定组织实施,高邮市人社局负责监督和指导。
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出现计划缺额时,按该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考察合格者,各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由高邮市人社部门在有关网站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七)聘用
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聘用手续,由高邮市公安局将相关材料报高邮市人社局核准并核发聘用通知书。准予聘用的人员持聘用通知书等材料办理报到手续。获准被聘用的人员如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存有其他人事劳动关系,在聘用前,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聘用核准后放弃聘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聘用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有关规定执行。
四、聘后管理及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聘期制度(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聘用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聘用后服务期不低于5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正式聘用资格,自谋职业。聘用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考试、体检、考核情况,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察局)0514-84688619,市监察局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0514-84687810,市监察局驻高邮市公安局监察室0514-84066070。
六、本简章由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14-84666223
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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