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三、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合同价款的支付:(1)预付款。签约合同价的 10%。(2)交货款。合同价格的 60%。(3)验收款。合同价格的 25%。(4)结清款。合同价格的 5%。
(五)交货条款: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注:卸货前)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
(七)质量保证期和质保期服务:除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
(九)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四、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 12 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卸货后(注:设备采购是:车面上)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
第四节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费用,具体方法在合同中约定:(1)合同变更;(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费用;(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发包人要求勘察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第五节 1.承包商提供的担保
通用条件中规定,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履约担保,接受预付款前应提供预付款担保。保证书和保函均为不需承包商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形式。
履约担保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而并非到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为止。通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凭履约担保索赔。
2.业主提供的担保
3.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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