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咨询工程师《组织管理》第七章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一节 概 述
一、招标投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
(3)公正原则。所谓公正,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4)诚实信用原则。
二、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2)提高经济效益。
(3)保证项目质量。
(4)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招标投标法》最直接的立法目的。
(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1.《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招标投标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境内"从领土范围上说包括香港、澳门,但全国性法律除列入《基本法》附件中的以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招标投标法》不在实施之列。
2.《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行为。
3.《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主体:中国境内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4.关于招标代理制度: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咨询工程师在招标投标管理中的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
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咨询工程师必须在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入有关招标的内容。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需要列入的招标内容包括:
(1)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2)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的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3)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4)其他有关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咨询工程师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也必须提出不招标的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如果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改变,应提醒项目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二)招标实施阶段
(1)拟订详细的招标工作方案。
(2)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招标活动。
(3)编制标底。
(4)制订具体的评标标准。
(5)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6)草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