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小节:区域规划
(一)规划区域
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规划区域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家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国家层面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改革发展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
(三)规划编制
(1)编制主体。国家级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7)规划衔接。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中,应当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大国家战略的衔接,符合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全国中期财政规划等国家层面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方向,特别要与有关约束性指标相衔接。
第四小节:规划评估
按评估的周期划分,规划评估主要有年度监测评估、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等三种类型。
(一)评估应当遵循的原则
(1)系统全面。
(2)突出重点。
(3)远近结合。
(4)科学严谨。
(5)实事求是。
(二)科学合理设计评估方式方法
(1)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坚持以政府系统自评估为主,同时,通过定向委托或公开招标,选择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评估咨询机构和智库开展第三方评估,将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自评估的重要参考。
(四)明确组织分工与协作
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推进。
(1)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对规划《纲要》中各自负责的相关领域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工作情况及成效进展进行全面评估,其中主要指标及重大工程项目需提供实现进度、预期展望及相关说明,一并形成评估报告。
(2)各地发展改革委开展的工作。各地发展改革委对本地推进落实国家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改革政策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同时,牵头组织协调本地区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国家规划《纲要》和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中期评估相关工作。
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方面组织开展本地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形成本地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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