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小节:市场经济中的国家(政府)职能
(一)国家(政府)干预的逻辑依据
(1)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2)对于市场失灵的问题,需要政府相应法规及微观干预措施加以克服。
(3)有效率的经济仍然可能存在公平方面的缺憾,市场经济并不必然带来公平(均等)的收入分配。公平与否属于伦理规范性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
(4)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
在市场经济中,基于上述逻辑,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共服务、影响收入分配、稳定宏观经济。
(二)市场经济中的国家(政府)职责
1.用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针对市场失灵的公共政策
3.收入调节
4.经济稳定职能
1.用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用负面清单管理市场,法无禁止皆可为;用正面清单约束公权,法无授权不可为。
2.针对市场失灵的公共政策
(1)针对不完全竞争(垄断)的对策
反垄断法、价格管制、设立公共企业。
(2)针对负的外部性的公共政策
外部性问题的根源在于私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核心是使行为主体造成的社会成本内部化。
征税、提供消除负外部性的激励措施、可转让产生负的外部性的权力、规范经济主体行为(管制)。
(3)公共物品与公共政策。纯粹的公共物品是少而又少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都只是程度问题。同时具有一定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特性的产品被称为“混合物品”。
1)纯公共物品要通过公共部门预算来提供。
2)由公共部门预算提供,并不意味着必定由公共部门生产。可以把该产品的生产承包给私人部门生产。
3)混合物品或服务的供给,一部分可以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提供,另一部分也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直接提供,或是由政府部门给予补贴的办法通过市场提供。
(4)针对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问题的政策。
●市场解决一部分。
●政府有必要加强信息方面管理,促进信息公开,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以便让消费者、生产者以及投资者能够得到充分和正确的市场信息进而做出正确的选择。
3.收入调节
国民收入最终分配结果通过初次收入分配和二次收入分配达成。
●初次分配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按要素(劳动、资金、土地、技术等)的贡献分配。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分配的基础。
●二次分配指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通过各种渠道实现转移的收入再次分配,是政府对初次收入进行再调节的过程。
再分配转移渠道包括:
(1)收入税。政府通过所得税、利润税、资本收益税等对初次分配收入进行流量调节。
(2)财产税。政府通过房产税、遗产税等对居民收入进行存量调节。
(3)社会缴款和社会福利。前者指居民为维持未来的福利,而对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险计划所缴纳的款项,如失业保险、退休保险、医疗保险等;后者指居民从政府获取的、维持最基本生活的收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福利金和社会救济金。
(4)其他转移收支。
4.经济稳定职能
经济波动带来国民财富巨大损失、生产力巨大浪费以及社会动荡。政府有责任采取宏观经济管理政策,减轻周期振荡幅度,保持宏观经济总量平衡,促进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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