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力度
创新环境治理理念和方式,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1.深入实施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地级及以上城市重污染天数减少25%。
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
2.大力推进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减排
全国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
3.严密防控环境风险
4.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
5.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
1.深入实施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制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计划,严格落实约束性指标,地级及以上城市重污染天数减少25%,加大重点地区细颗粒物污染治理力度。
构建机动车船和燃料油环保达标监管体系。
提高城市燃气化率。
强化道路、施工等扬尘监管,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加强重点流域、海域综合治理,严格保护良好水体和饮用水水源,加强水质较差湖泊综合治理与改善。
推进水功能区分区管理,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
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综合防治。
实施土壤污染分类分级防治,优先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
2.大力推进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减排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实施限期整改。
城市建成区内污染严重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开展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
改革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扩大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
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全国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
对中小型燃煤设施、城中村和城乡结合区域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
沿海和汇人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沿线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
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
3.严密防控环境风险
实施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
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
加大重点区域、有色等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
推进核设施安全改进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
4.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收运系统,提高垃圾焚烧处理率,做好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改造,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达标运行,城市、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
建立全国统一、全面覆盖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测监控系统,推进环境保护大数据建设。
5.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
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开展环保督察巡视,建立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评考核机制。
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
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统一监管,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严格环保执法,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违法排污黑名单制度,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实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
(四)加强生态保护修复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推进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全面提升各类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1.全面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草原植被综合盖度达到56%。
2.推进重点区域生态修复
3.扩大生态产品供给
4.维护生物多样性
1.全面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保护培育森林生态系统。
发挥国有林区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
创新产权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植树造林。
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扩大退耕还林还草,保护治理草原生态系统,推进禁牧休牧轮牧和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加强“三化”草原治理,草原植被综合盖度达到56%。
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加快风沙源区治理,遏制沙化扩展。
保障重要河湖湿地及河口生态水位,保护修复湿地与河湖生态系统,建立湿地保护制度。
2.推进重点区域生态修复
坚持源头保护、系统恢复、综合施策,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继续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
强化三江源等江河源头和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
加大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生态走廊、三峡库区等区域生态保护力度,推进沿黄生态经济带建设。
支持甘肃生态安全屏障综合示范区建设。
开展典型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和修复示范。
完善国家地下水监测系统,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制度。
有步骤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
3.扩大生态产品供给
丰富生态产品,优化生态服务空间配置,提升生态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加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保护力度,加强林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适度开发公众休闲、旅游观光、生态康养服务和产品。
加快城乡绿道、郊野公园等城乡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森林城市,建设森林小镇。
打造生态体验精品线路,拓展绿色宜人的生态空间。
4.维护生物多样性
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
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加大典型生态系统、物种、基因和景观多样性保护力度。
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完善观测体系。
科学规划和建设生物资源保护库圃,建设野生动植物人工种群保育基地和基因库。
严防并治理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丧失。
强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严厉打击象牙等野生动植物制品非法交易。
(五)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主动控制碳排放,落实减排承诺,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贡献。
1.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2.主动适应气候变化
3.广泛开展国际合作
1.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有效控制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低碳发展。
支持优化开发区域率先实现碳排放达到峰值。
深化各类低碳试点,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
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
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实行重点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核证和配额管理制度。
健全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碳排放标准体系。
加大低碳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力度。
2.主动适应气候变化
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力布局等经济社会活动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适时制定和调整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实施适应气候变化行动诗划。
加强气候变化系统观测和科学研究,健全预测预警体系,提高应对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能力。
3.广泛开展国际合作
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积极承担与我国基本国情、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相符的国际义务,落实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国家自主贡献。
积极参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深化气候变化多双边对话交流与务实合作。
充分发挥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作用,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六)健全生态安全保障机制
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生态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1.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2.加强生态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
1.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建立森林、草原、湿地总量管理制度。
加快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完善财政支持与生态保护成效挂钩机制。
建立覆盖资源开采、消耗、污染排放及资源性产品进出口等环节的绿色税收体系。
研究建立生态价值评估制度,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
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落实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2.加强生态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
建立健全国家生态安全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对生态风险开展全面调查评估。
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网络,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
严格环境损害赔偿,在高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七)发展绿色环保产业
培育服务主体,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支持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完善政策机制,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
1.扩大环保产品和服务供给
2.发展环保技术装备
1.扩大环保产品和服务供给
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等专业化服务。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小城镇、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
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推动先进适用节能环保技术产品走出去。
统筹推行绿色标识、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设立绿色发展基金。
完善煤矸石、余热余压、垃圾和沼气等发电上网政策。
加快构建绿色供应链产业体系。
2.发展环保技术装备
增强节能环保工程技术和设备制造能力,研发、示范、推广一批节能环保先进技术装备。
加快低品位余热发电、小型燃气轮机、细颗粒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垃圾渗滤液处理、污泥资源化、多污染协同处理、土壤修复治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
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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