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能源与资源
(一)主要原则
能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布局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坚持:
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该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
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
充分考虑城市化战略格局、农业战略格局和生态安全战略格局的要求与约束
等原则。
(二)能源开发布局
重点在能源资源富集的山西、鄂尔多斯盆地、西南、东北和新疆等地区建设能源基地,在能源消费负荷中心建设核电基地,形成以“五片一带”为主体,以点状分布的新能源基地为补充的能源开发布局框架。
(三)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布局
西部地区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力度,建设一批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促进优势资源转化,积极推进矿业经济区建设;
中部地区大力推进矿业结构优化升级,强化综合利用;
东部地区重点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挖掘资源潜力;
东北地区稳定规模,保障振兴,促进资源型城市持续发展。
(四)水资源开发利用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分别对
松花江、辽河区,
黄河、淮河、海河区,
长江、西南诸河区,
珠江、东南诸河区,
西北诸河区等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提出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区域政策
实行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形成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导向机制。区域政策包括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等。
1.财政政策
按主体功能区要求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鼓励探索建立地区间横向援助机制。加大各级财政对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力度。
2.投资政策
(1)政府投资。将政府预算内投资分为按主体功能区安排和按领域安排两个部分,实行二者相结合的政府投资政策。
按主体功能区安排的投资,主要用于支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特别是中西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的发展。
按领域安排的投资,要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逐步加大政府投资用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比例。
(2)民间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按照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投资,积极利用金融手段引导民间投资。
3.产业政策
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项目实行不同的占地、耗能、耗水、资源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率、工艺装备、“三废”排放和生态保护等强制性标准。
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市场允许的情况下,依托能源和矿产资源的资源加工业项目,优先在中西部国家重点开发区域布局。
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对限制开发区域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要通过设备折旧补贴、设备贷款担保、迁移补贴、土地置换等手段,促进产业跨区域转移或关闭。
4.土地政策
按照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政策,科学确定各类用地规模。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增加,适度增加城市居住用地,逐步减少农村居住用地,合理控制交通用地增长。
(二)绩效考核评价
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并有利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要强化对各地区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评价,增加开发强度、耕地保有量、环境质量、社会保障覆盖面等评价指标。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有效引导各地区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
优化开发区域实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先的绩效评价;
重点开发区域实行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优先的绩效评价;
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实行农业发展优先的绩效评价;
禁止开发区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按照保护对象确定评价内容,强化对自然文化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的评价。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根据各地区不同的主体功能定位,把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训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六、规划实施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在各类空间规划中居总控性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划调整完善区域规划和相关政策,健全法律法规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严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组织实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负责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提出相关规划和政策。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所辖市县的规划落实。
(三)监测评估
建立覆盖全国、统一协调、更新及时、反应迅速、功能完善的国土空间动态监测管理系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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