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特定目的税类制度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等。
(1)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区别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按7%(在市区)、5%(在县城、镇)和1%(不在市区、县城或镇)三档税率计算缴纳。
(2)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计税依据。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2)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3)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0%。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4)耕地占用税
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其税额标准在每平方米5〜50元之间。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5)烟叶税
对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烟叶的金额征收,税率为20%。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5.财产和行为税制度
财产和行为税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1)房产税
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人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房产税税率分为两类:
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但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按4%的征收率征收。
(2)车船税
以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分为乘用车、商用车等六大税目。各税目的年税额标准在每辆36~5400元不等,或自重(净吨位)每吨3~60元之间,游艇为艇身长度每米600~2000元。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3)印花税
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合同金额依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比例税率有1‰、0.5‰、0.3‰和0.05‰四档,权利、许可证等按件贴花5元。
(4)契税
以出让、转让、买卖、赠予、交换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税率为3%~5%。
6、关税制度
关税是国家对进出本国过境或关境的应税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1)进口关税
我国进口税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
1)最惠国税率——WTO成员国、与我国签订相关贸易协定国家、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
5)税配额税率
6)暂定税率
(2)特别关税
特别关税是因某种特定的目的而对进口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包括
①反倾销税,是针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②反补贴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奖金或补贴的进口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3)关税计征方式
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二)税收优惠制度
1.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
我国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包括:促进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按照上述原则,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已将过去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格局。
2.具体的税收优惠方式
(1)减税,即依据税法规定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一般分为法定减税、特定减税和临时减税三种方式。
(2)免税,即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免征某种(或某几种)税收的全部税款。一般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方式。
(3)延期纳税,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部分或全部税款的缴纳期限适当延长的一种特殊规定。
(4)出口退税,是指为了扩大出口贸易,增强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按国际惯例对企业已经出口的产品退还在出口前各环节缴纳的国内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
(5)再投资退税,即对特定的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新办企业时,退还已纳税款。
(6)即征即退,即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
(7)先征后返,即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
(8)税收抵免,即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额。它是解决国际间所得或财产重复课税的一种通行做法。
(9)加计扣除,是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的一种优惠政策。
(10)加速折旧,即按税法规定对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准予采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1)减计收入,是指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按一定比例计减应税收入。
(12)投资抵免,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额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13)起征点,即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规定一定的数额。征税对象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税法对某些税种规定了起征点。确定起征点,主要是为了照顾经营规模小、收入少的纳税人而采取的税收优惠。
(14)免征额,即按一定标准从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扣除一定的数额,扣除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的部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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