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一)招标投标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项目业主与承包商依法按规范的程序实现工程项目交易的行为和过程,包括招标发包与投标承包两个方面。
□意义
△招标投标的竞争性、公开性和公平性特点,对节约资金和提高采购质量具有显著作用。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三)适用范围
□业务范围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项目类型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 200 万元以上
△采购单项 100 万元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单项 50 万元
△单项低于以上标准,但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
(四)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投标人参与)
□邀请招标(发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投标人参与)
△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
△应向三个以上的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公开招标的一般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授予合同
四、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一)实施及其意义
□1988 年试点,1997 年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部令第 86 号),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三)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四)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上)
△供水、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其它公用事业项目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5 万平米以上的必须监理
△5 万平米以下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高层住宅以及复杂的多层住宅必须监理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