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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咨询工程师《政策规划》章节知识点:第五章第一节_第2页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9月23日 ]  【

  二、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概述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款、贷款,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是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正是这一点,使商业银行具有特殊的职能,它们的活期存款构成货币供给或交换媒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用扩张的重要源泉。因此,通常人们又称商业银行为存款货币银行。

  (二)我国的商业银行

  1.特点和要求

  除具备商业银行的一般特征之外,我国商业银行还有以下特点和要求:

  第一,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国家控股的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同时发展一定数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二,在现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第三,实行稳健经营的方针,在严格执行金融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保证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增收节支,争取最好的盈利水平,为国家增加积累,壮大自身实力。

  第四,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实行风险管理 ,包括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和中央银行有关风险管理的具体规定。

  2.组织机构

  我国商业银行采取的是总分行制,即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或一定区域内设立分支行。采用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分行之间不应有相互存贷的市场交易行为,不能变成多级法人制的银行集团。

  城市商业银行应设立在地级以上城市。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所在城市范围内设立分社。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3.业务范围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商业银行业务中,未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影响资产和负债总额的经营活动,被称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亦称表外业务。中间业务通常为收费性质的业务,不受金融监管机构对财务报表要求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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