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备案和公布
(1)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印发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印发同时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
(3)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规划信息库。有关部门在规划印发的同时,应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送发展改革部门存档。
8.实施
(1)国家级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部门要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
(2)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3)国家级专项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划期十年及以上的,应进行定期滚动修订。
(4)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非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参照本办法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5)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列人部门预算。
第五节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的定位
区域规划是指以跨行政区的特定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区域规划是国家总体规划或省级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空间上的细化和落实,是战略性、空间性和有约束力的规划,也是编制其他各类规划的依据。
区域规划包括国家区域规划和省级区域规划。国家区域规划是指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区的特定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省级区域规划是指以省域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特定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
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可以展望到20年。
编制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范围
经济联系紧密的城镇密集地区;
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都市经济圈地区;
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者保护地区;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区。
这里所称中心城市是指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特大城市。
区域规划的内容
区域人口、经济增长等的预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发展轴、中心区等区域空间布局框架;
城镇体系及主要城市的功能定位;
产业聚集区等各类功能区的划分及其定位;
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及其他统筹建设的重大工程;
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其他需要统筹规划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