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预评价的程序和内容
(一)安全预评价的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2015年)第七条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有:
1.非煤矿矿山的建设项目(注:对煤矿建设项目有单独特别规定);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安全预评价程序
安全预评价程序为: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等。
(三)安全预评价内容
1.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明确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组建评价组;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收集并分析评价对象的基础资料、相关事故案例;对类比工程进行实地调查等内容。
2.辨识和分析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发生作用的途径及其变化规律。
3.评价单元划分应考虑安全预评价的特点,以自然条件、基本工艺条件、危险、有害因素分布及状况、便于实施评价为原则进行。
4.根据评价的目的、要求和评价对象的特点、工艺、功能或活动分布,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评价。
对于不同的评价单元,可根据评价的需要和单元特征选择不同的评价方法。
5.为保障评价对象建成或实施后能安全运行,应从评价对象的总图布置、功能分布、工艺流程、设施、设备、装置等方面提出安全技术对策措施;从评价对象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物料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等方面提出安全管理对策措施;从保证评价对象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其他安全对策措施。
6.评价结论
应概括评价结果,给出评价对象在评价时的条件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符合性结论,给出危险、有害因素引发各类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明确评价对象建成或实施后能否安全运行的结论。
(四)安全预评价方法
安全预评价方法可分为定性评价方法和定量评价方法。
定性评价方法有:安全检查表、预先危险分析、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等。
定量安全评价方法有:危险度评价法,道化学火灾、爆炸指数评价法,泄漏、火灾、爆炸、中毒评价模型等。
另外,故障树分析(FTA)和日本劳动省六阶段安全评价方法可用于定性、定量评价。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基本内容
1.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阐述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目的。
2.列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评价对象被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有关参考资料等安全预评价的依据。
3.介绍评价对象的选址、总图布置、水文情况、地质条件、工业园区规划、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功能分布、主要设施、设备、装置、主要原材料、产品(中间产品)、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人流、物流等概况。
4.列出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依据,阐述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过程。
5.阐述划分评价单元的原则,分析过程等。
6.列出选定的评价方法,并做简单介绍。阐述选定此方法的原因。详细列出定性、定量评价过程。明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监控情况以及预防事故扩大的应急预案内容,给出相关的评价结果,并对得出的评价结果进行分析。
7.列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依据、原则、内容。
8.给出评价结论。
安全预评价结论应简要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指出评价对象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明确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明确评价对象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在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能否得到控制以及受控的程度如何。从安全生产角度给出评价对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要求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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