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场(厂)址及线路方案
(一)场(厂)址及线路方案研究
可行性研究阶段场(厂)址选择的任务,是在初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确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地区和地点的范围内(规划选址),具体选择坐落位置,习惯上称为工程选址。
1.项目选址考虑的主要因素
(1)自然因素
自然因素包括自然资源条件和自然条件。
自然资源条件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海洋资源、气象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
(2)运输因素
交通运输因素是指供应和销售过程中用车、船、飞机以及管道、传送带等对物资的运输。包括当地的铁路、公路、水路、空运、管道等运输设施及能力。
(3)市场因素
包括产品销售市场、原材料市场、动力供应市场,场址距市场的远近,不仅直接影响项目的效益,也涉及产品或原料的可运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产品或原料种类选择。
(4)劳动力因素
劳动力因素包括劳动力市场与分布、劳动力资源、劳动力素质、劳动力费用等。劳动力因素与生产成本、劳动效率、产品质量密切相关,会影响项目高新技术的应用和投资者的信心。
(5)社会和政策因素
社会和政策因素包括地区分类和市县等别,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布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策,西部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政策,国家级及地方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政策,国防安全等因素;建设项目对公众生存环境、生活质量、安全健康带来的影响及公众对建设项目的支持或反对态度,都影响着项目的场(厂)址选择。
(6)人文条件因素
包括拟建项目地区民族的文化、习俗等。
(7)集聚因素(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拟选地区产业的集中布局与分散,反映了拟选地区的经济实力、行业集聚、市场竞争力、发展水平、协作条件、基础设施、技术水平等。
集中布置,使得大型“公用工程岛”的建设成为可能,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水、电、汽、气成本,利于“三废”的综合治理,提高环境友好水平等。集聚效应会带来大型化、集约化和资源共享,节约建设投资,减少建设周期。
2.场(厂)址方案选择的基本要求
(1)符合国家和地区规划的要求。
(2)符合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重视节约用地和合理用地,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占基本农田或尽量少占基本农田。
(3)有可供选择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存放场地、污水排放口及纳污水体或收纳处置污水的场所(如西北干旱地区采用蒸发塘方案),有省市规定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场所。
(4)有丰富可靠(或靠近)的原料供应(如坑口电站等)市场和产品销售(或靠近)市场,减少运输环节;有充足的水源和电源。
(5)有便利的外部交通运输条件(如通过铁路专用线或地方铁路进入全国铁路系统等)和交通联结条件。对外向性企业,要考虑靠近港口。
(6)有利于生产协作和上下游加工一体化,有利于原料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如建设项目位于循环经济园区等)。
(7)场址地形地貌要适合项目特点。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当地多层标准厂房,一般情况下不宜另选场(厂)址。
(8)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可依托的基础设施和方便的生活服务设施。
(9)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防洪防涝、防潮、防台风、防地质灾害、防震等条件。
(10)环境良好,且应有一定的环境容量和纳污能力。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营不会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
3.特殊项目场(厂)址方案选择的要求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要求场(厂)址地势平坦不窝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要求机场净空条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场址的障碍物环境和空运条件及电磁环境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等。
(1)固体废弃物处置(厂)场址选择的基本要求
固体废弃物处置场根据物体性质分为Ⅰ类场和Ⅱ类场。
①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②Ⅰ类场地其他要求: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
③Ⅱ类场地其他要求: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要求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选址要求为:
①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②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③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④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⑤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⑥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⑦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3)危险废物填埋场选择要求
填埋场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渗透液收集处理设施。
当建设项目需要危险废物填埋场时,需进行选择填埋场场址。
填埋场选址要求为:
①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②场址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应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③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④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⑤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⑥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米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地质构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⑦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⑧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⑨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4.场(厂)址方案选择的注意事项
(1)场(厂)址选择时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规和规定。
(2)要听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交通(港口、铁路、公路等)、地质、气象、水利、电力、文物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3)要充分考虑投资主体对场(厂)址的意见。同时要做好投资主体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优先选择与产业性质定位一致的工业园区。
(4)在工程地质条件方面,宜避开下列地区和地段:不良地质现象发育且对场地稳定性有直接危害或潜在危胁的或地基土性质严重不良的(如: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对建筑物有地震危险的(如: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洪水或地下水对建筑物有严重不良影响的(如: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区、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地下有未开采的有价值矿藏或未稳定的地下采空区(如: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库)的坝下方)。
(5)宜避开对工厂环境、劳动安全卫生有威胁的区域: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或大量有害气体影响的地域,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区域,已严重污染、环境上不允许的区域;有高压输电线路、地下管线、通信线路等区域;有爆破作业的危险区。
(6)避开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二)场(厂)址及线路方案比选
1.比选内容
建设条件比较
包括地理位置、土地资源、地势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土石方工程量条件、动力供应条件、资源及燃料供应条件、交通运输条件、生活设施及协作条件等。
投资费用比较
投资费用包括场地开拓工程、基础工程、运输工程、动力供应及其他工程等费用
运营费用比较
主要包括不同场(厂)址带来的原材料、燃料运输费、产品运输费、动力费、排污费和其他运营费用方面的差别。
环境保护条件比较
环境保护条件包括场(厂)址位置与城镇规划关系、与风向关系、与公众利益关系等。
场(厂)址的安全条件
生产、储存有危险化学品的项目,按照规定,建设场(厂)址应位于“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区域内”,应当对拟建场(厂)址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条件论证在场(厂)址选择阶段,可以以比较表的形式进行初步论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形成“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2.比选结论(项目选址意见)
对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和实施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