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担政府投资咨询评估业务的要求
(一)委托范围
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1)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
(2)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4)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基本条件
申请成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连续3年执业检查合格;
(2)近3年开展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
(3)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
(三)回避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价任务,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四)委托规则和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委托评估任务时,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1)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2)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根据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3)向接受任务的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
(4)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一次。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五)工作要求
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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