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备案制项目的决策程序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精简审批、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是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措施。
除《核准目录》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3)项目总投资额;
(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不得对备案项目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项目备案申请单位依据《项目备案通知书》和项目备案代码,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市政、质量技术监督、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后续手续。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决策程序
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决策程序的项目,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的建设和运营模式的项目。
1.识别、筛选适用PPP模式备选项目,列入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2.项目准备,组织编制实施方案,交联审机构审查
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公共服务类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
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五)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与审批
1.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投资补助 |
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
投资贴息 |
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政府投资性无偿投入。
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按当地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
2.国外贷款项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简称国外贷款)项目,是指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
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适应当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理念的新需求等。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相应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 |
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
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 |
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
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
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 |
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 |
目录内项目,核准;目录外项目,备案 |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条件受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其审批的条件是:
1)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2)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3)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4)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5)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六)企业自主决策的投资项目
1.国内企业境内投资项目
国内企业境内投资项目除核准目录规定的核准类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其项目投资决策完全由企业自己做主。
2.外商投资项目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申请,除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核外,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
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分类管理,分别为: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决策程序
对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限额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限额及以上的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对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类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限额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限额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以上总投资限额应及时关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2)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对于不在《核准目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核准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请单位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资料。
3.境外投资项目
根据规定,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类,实施分类管理。
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敏感类项目包括:
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2)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
1)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2)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3)新闻传媒;
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四、项目决策责任
(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对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向国务院提出审批(核准)的审查意见承担责任。
(二)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的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按照经审批或核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负责,并承担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方案、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
(三)咨询机构
工程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
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根据规定,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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