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水土保持方案评价与审批☆☆
(一)水土保持方案评价的作用
1.实现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重要的报建条件: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书前;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
3.项目优化场址(线位)方案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水土保持方案评价的主要内容
1.评价的范围
·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依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1)方案编制总则
(2)建设项目地区概况
(3)生产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预测
(4)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5)水土保持投资估(概)算及效益分析
(6)方案实施和保证措施
(三)水土保持方案评价文件的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1.规定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注意: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2.环境敏感区的界定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环境敏感区: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三类区域
(二)工作等级
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
单项环境影响评价(不同环境要素)
各单项影响评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工作等级。
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1个以上的单项影响评价,每个单项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不一定相同。
2.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项目工程特点、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相关法律法规。
3.不同等级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一级评价最详细,对单项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和深入的评价,需采用定量化计算。
·二级评价较详细,对单项环境要素的重点环境影响进行较为详细、深入的评价,需采用定量化计算和定性描述。
·三级评价较简略,进行一般评价,采用定性描述。
4.工作等级的调整:调整的幅度不应超过一级。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至少7个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应补充内容:
·风险评价
·公众参与
·总量控制
·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水土保持方案
2.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环境质量状况;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评价适用标准;工程内容及规模;与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建设项目工程分析;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环境影响分析;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结论与建议。
3.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
一般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包括四个表: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和平面布置示意图;
·周围环境概况和工艺流程与污染流程;
·项目排污情况及环境措施简述。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报批程序
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报告书或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审查要求☆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2)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3.报批时限
审批制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核准制建设项目,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备案制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分级审批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当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环境保护部可以将部分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并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
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考试题型】
1.下列属于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的技术方法的是( )。
2.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和环境敏感区的说法,正确的是( )。
3.下列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说法,错误的是( )。
九、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1.适用范围
类别 |
具体范围 |
编写文件 |
综合性规划 |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
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
专项规划 |
指导性规划(发展战略) | |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
规划草案报批审批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
2.责任主体
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依据和内容
1.技术依据☆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1)评价原则:全程互动、一致性、整体性、层次性、科学性
(2)评价范围:整个规划周期;规划区域、规划实施影响的周边地域,特别是可能影响环境敏感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
(3)评价工作流程:
①规划纲要编制阶段;
②规划研究阶段;
③规划编制阶段;
④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编写与审查,并提交给规划编制机关。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1)规划概述
(2)规划协调性分析
(3)现状调查与评价
(4)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6)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
(7)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还应包括确定跟踪评价、公众参与等内容。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1.公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规划概况、规划的主要环境影响、规划的优化调整建议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与措施、评价结论。
2.公众参与的方式: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对于政策性、宏观性较强的规划,参与的人员以规划涉及的部门代表和专家为主;
·对于内容较为具体的开发建设类规划,参与的人员还应包括直接环境利益相关群体的代表。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1.文件报审
·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
·未编写的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不予审批。
2.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内容
(1)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2)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4)优化调整建议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发现规划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3.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效力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评价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规划编制单位及时组织跟踪评价,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1.跟踪评价的内容:
·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跟踪评价的结论。
2.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4.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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