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企业投资等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中参考选用的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应结合行业特点、行业资本构成情况等因素综合测定。
(3)在中国境外投资的建设项目财务基准收益率的测定,应首先考虑国家风险因素。
(4)投资者自行测定项目的最低可接受财务收益率,应充分考虑第2条中的各种情况,并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具体项目特点与风险、资金成本、机会成本、投资收益的期望值等因素综合测定。一般情况下,项目风险大,要求的投资收益率相对应该高一些。
(5)下列项目风险较大,在确定最低可接受财务收益率时可适当提高其取值:
1)项目投入物属紧缺资源的项目;
2)项目投入物大部分需要进口的项目;
3)项目产出物大部分需要出口的项目;
4)国家限制或可能限制的项目;
5)国家优惠政策可能终止的项目;
6)建设周期长的项目;
7)市场需求变化较快的项目;
8)竞争激烈领域的项目;
9)技术寿命较短的项目;
10)债务资金比例高的项目;
11)资金来源单一且存在资金提供不稳定因素的项目;
12)在国外投资的项目;
13)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的项目;
14)研发新技术的项目等。
(三)财务基准收益率的测定方法
财务基准收益率的测定可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法(CAPM)、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法(WACC)、典型项目模拟法、德尔菲(Delphi)专家调查法等方法,也可同时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测算,将不同方法测算的结果互相验证,经协调后确定。
3 典型项目模拟法
4 德尔菲(Delphi)专家调查法
(四)财务基准收益率的选用
(1)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价必须采用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
(2)一般情况下,项目最低可接受财务收益率由投资者自行确定。
三、参数值的合理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