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咨询
1、备案制的范围 |
(1)不使用中央政府性资金和地方政府投资 中央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纳人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投资、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具有主权信用性质的外债投资。 地方政府投资包括地方政府预算内投资、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的项目。 (2)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外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制项目之外的所有企业投资项目。 (此部分要注意:2004版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包括了13大类项目,除了我们国内的农林水利、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最后是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也需要核准。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修订的最新版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虽已于2009年4月上报国务院,至今却仍处于待批阶段。) (3)其他备案制项目 国家对我国企业到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采用备案制。 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要政府担保的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视同于“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有关文件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
2、注意相关的手续依然要独立审批。 |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对地方投资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3、备案的内容 |
一般需要备案的内容如下:①项目法人基本信息,包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②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或生产工艺方案及技术来源;③项目实施进度计划;④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⑤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等情况;⑥拟建项目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⑦与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⑧资源开发、行业准入等资质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有关专业性材料。 |
4、不予备案 |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法规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不予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