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沉降观测记录
1)根据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凡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的沉降观测工作。
2)测量单位应按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编制观测方案,配合施工单位设置沉降观测点,绘制沉降观测点布置图,定期进行沉降观测记录,并应附沉降观测点的沉降量与时间、荷载关系曲线图和沉降观测技术报告。
5.2.8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各种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主要包括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工程材料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场材料相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应提供有关证明。
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测试报告)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应按类别、规格、品种、型号分别整理,使用合格证或复印件贴条按进场顺序贴好,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有进场检验记录;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材料应按相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复试或见证取样,有相应试(检)验报告。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需要代换且改变设计要求时,应有设计单位签署的认可文件。
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材料应由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如压力容器、消防设备、生活供水设备、卫生洁具、装饰装修等。
凡使用的新材料、新产品、应由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出具鉴定证书,同时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试验或检验。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安装、维修、使用和工艺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材料和设备等应有商检证明(国家认证委员会公布的强制性认证[CCC]产品除外)、中文版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版的安装、维修、使用、试验要求进场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供应单位或加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所供材料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则需收集、整理和保存供应单位或加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后进行检(试)验报告。各单位应对各自范围内工程资料的汇集、整理结果负责,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
1.钢筋(材)
钢筋(材)及相关材料(如钢筋连接用机械连接套筒)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钢筋及承重钢材应按现行规范规定取样做力学性能的复试。并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进场复试按规范要求应有强屈比和屈标比计算值。
当使用进口钢材、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情能显着不正常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有相应检验报告。
2.焊条(丝)和焊剂
有质量证明文件,与焊接形式所要求的品种、规格一致。需烘焙的应有烘焙记录。
3.水泥
水泥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内容。水泥生产单位应在水泥出厂7天内提供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结果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水泥进场应对安定性进行复试。
用于承重结构的水泥;使用部位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水泥;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和进口水泥以及存放条件不当影响质量的水泥在使用前按规定必须进行复试,有试验报告。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用水泥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4.砖与砌块
砖与砌块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且注明与实际使用品种和数量相符的批量,应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用于承重结构的砖与砌块、混凝土小型砌块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5.防水材料
防水材料主要包括防水涂料、防水卷材、粘结剂、止水带、膨胀胶条、密封膏、密封胶、水泥基渗透结晶性防水材料等。
1)防水材料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2)防水材料进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按规定取样复试。屋面、地下室、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3)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防水材料不允许在工程中使用。
4)新型防水材料,应有省级以下相关部门、单位的鉴定文件,并有专门的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代表性的抽样试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