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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2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_第6页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7月1日 ] 【大 中 小】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父系亲

27.协议离婚

28.丧服制度

29.婚姻成立的私益要件

30.作为送养人的社会福利机构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生子女推定的原则和方法。

32.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在身份上的效力有哪些?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4分)

33.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共24分)

34.(本题10分)

宋某(男)与马某(女)于1993年10月结婚。1995年,宋某的好朋友陈某和张某想合伙开一个超级市场,邀请宋某入伙。宋某和马某商量,马某同意。宋某遂将家里的积蓄1.5万元投资入伙,之后宋某成为好运来超市的合伙人。由于宋某很有管理能力,陈某和张某逐渐将超市的管理经营工作都交给宋某打理。“好运来”超市连年盈利,宋某在超市的份额已经达到30万。2004年4月,宋某和马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马某被其单位辞退,处于失业状态,马某打算在超市工作。宋某与马某就超市的投资达成协议,约定宋某将自己的一半份额转让给马某,马某成为“好运来”超市的合伙人,占有15万元的份额。但是,“好运来”超市的其他合伙人陈某和张某不同意马某入伙,并不经马某同意对合伙企业的经营做出决策。马某遂于2004年5月8日将陈某和张某诉至法院。原告马某诉称,我与宋某达成协议,合法地拥有了“好运来”超市15万元的份额,已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被告拒绝承认我的地位,侵犯了我的权利,要求法院判令陈某和张某确认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地位。被告陈某和张某答辩称,我们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权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马某不懂经营管理,超市也不缺人手,我们可以反对马某入伙。法院经询问陈某和张某,其二人均不愿意购买马某所持有的份额,也不同意宋某退伙或者退还已经属于马某的财产份额。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马某是否能够取得合伙人地位?

35.(本题14分)

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4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辞职在家,专门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双方又书面约定今后各自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离婚后不久,赵某发现王某曾在2007年3月私自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王某,要求再次分割房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①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②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2004年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2)赵某请求再次分割房产的依据是什么?赵某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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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may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