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离婚时关于付出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补偿请求权。
32.简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4分)
33.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法律效力。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共24分)
34.(本题l0分)彭正刚与罗红系表兄妹,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长大后,二人产生爱慕之情。虽然双方父母均强烈反对,但他们一个非对方不娶,一个非对方不嫁。2001年7月,彭正刚大学毕业去南方某城市工作。2001年10月,罗红去该市,双方去办理登记结婚。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骗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前夕,罗、彭二人双双回到老家向亲戚朋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罗、彭的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都很着急,尤其是罗红的母亲。情急之中,她找到李律师咨询。李律师劝罗红的母亲不必着急,她可以依法申请宣告罗红与彭正刚的婚姻无效。另:罗、彭二人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律师的看法是否正确?
(2)当事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35.(本题14分)蒋国富与王秀珍在读大学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蒋国富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蒋国富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由于担心仕途受影响而作罢。1997年8月,蒋国富认识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双方坠入情网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规劝蒋国富回心转意,蒋索性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王秀珍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遂在对男方予以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蒋国富不但不悔改,还与小宋在郊区租住房屋,以兄妹名义同居生活。蒋国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节回国探亲,赠与蒋2万美元,在赠与合同中载明以蒋为受赠人。蒋用此款以小宋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对于离婚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
(2)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的租赁关系的判决是否正确?
(3)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秀珍是否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王秀珍当时未提出此项请求,离婚后能否提出?
(4)离婚后,王秀珍发现蒋国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小宋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她能否请求法院再次分割此项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