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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1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原理与实务真题_第7页

来源:考试网  [2011年4月23日]  【

五、论述题(本大题10分)

36.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到同学家借游戏卡,回家途中行至河边,看到河对面洗鞋子的戊,甲提议乙、丙、丁三人用石子砸戊的鞋子,三人照办。戊见有石子飞来,欲取鞋子避让,不料被一粒石子砸中左眼。戊为此支付医疗费20000余元。甲、乙、丙、丁四人的年龄分别是17岁、16岁、15岁和14岁。究竟是谁砸中戊的左眼无法查清。甲、乙两家家境困难,收入只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丙、丁两家家境富裕。但乙、丙、丁家认为是甲提议砸的,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1)甲、乙、丙、丁砸人导致戊遭受损害,构成什么侵权行为?为什么?

(2)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说明理由。

38.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某公司职员赵某出国进修前,将自己的一台台式电脑委托给沙某保管和使用。2个月后,赵某给沙某打电话,说自己又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家中的台式机可以以适当的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另一名职员朱某得知沙某卖电脑的消息后,向沙某表示想买,但觉得太贵。于是,朱某对沙某说:“我们关系这么好,别卖这么多钱了。你给赵某打个电话,告诉他电脑的硬盘坏了,需要降低价格出售。”沙某考虑到自己同朱某关系不错,就按照朱某的意思给赵某打了电话。赵某听说硬盘坏了,答应降低价格卖掉。于是沙某以800元的低价将电脑卖给了朱某。半年后赵某回国知道了买卖电脑的真相,就要求朱某返还电脑。朱某答复说,1个月前已经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许某。后经调查,许某买下电脑时对以上情况并不清楚,1500元的价格与市场价格差不多。但在10天前,许某在玩游戏时,显示器突然爆炸,许某被炸伤,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经鉴定,该显示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

(1)沙某、朱某买卖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电脑的所有权应该归谁享有?为什么?

(3)赵某可以请求谁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4)许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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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i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