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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2年1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试题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2年3月12日 ] 【大 中 小】

三、写作主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与其朋友熊××(女)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清晨出现神志不清的症状。当日上午,张×带着熊××,驾驶×市规划局所有的、牌号为湘AD1939的银灰色本田商务车,在×市政府广场乱转。张×的家属及同事劝其下车,张×拒不下车并阻止熊××下车,双方僵持至次日凌晨。10月26日凌晨,张×将车驶离市政府广场后又在市内道路上乱转,在迎宾路至省军区大门口之间的马路上,刮擦李××驾驶的湘AT3541出租车车身。清晨6时40分左右,张×开车闯进中专湖南省委机关大院。张×驾车在省委大院内乱闯,先后撞倒或刮蹭武警战士曾××、李×、吴×、陈××、林××、王××,并先后将吴××、李××、陆××、龚××驾驶的、在路面正常行驶的四台轿车不同程度撞坏。最终,张×驾驶的车辆被截停,熊××被解救。经法医鉴定,武警战士曾××头面部多处软组织裂伤并右腓骨骨折,构成轻伤;在省委大院内受损的四台轿车经修复,共花费修理费25624元。
张×因本案于201O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2月17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张×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提请湖南省×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对起诉书的指控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师××认为,张×是在吸食毒品后,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构成犯罪,其主观恶意不深,并没有产生严重的犯罪后果,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减轻判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张×驾车在湖南省委机关大院内冲撞后,车辆终被截停,张×被执勤的武警战士抓获,交公安机关处理的过程;2、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从熊××的住处查获冰毒和麻古等毒品;3、被害人吴××、李××、陆××、龚××(被撞轿车的驾驶员)的陈述等。
2011年3月5日,×市×区人民法院由审判长肖×英、人民陪审员曾×飞、人民陪审员杨×刚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杜×梦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华出庭支持公诉,张×的辩护人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师××提出张×是在吸食毒品后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处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3月8日×市×区人民法院签发了2011年第127号刑事判决书。
附:张×,男,3O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省××县××村。
注:张×已经受到法律惩处,此案件材料只作考试资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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