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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保险法试题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5月9日 ] 【大 中 小】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1.简述投保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32.简述保险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33.简述保险合同复效的概念及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应具备的要件。

  34.简述保险人承担支付必要合理费用的范围。

  35.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2分)

  36.试述区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意义。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小题10分,第38小题13分,共23分)

  37.  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李某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3万多元的财物被盗。案件发生10多天后,案件没有告破,李某突然想起自己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于是,他急匆匆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予家庭财产损失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以李某出险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问题:(1)何谓“及时通知”?

  (2)李某是否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

  (3)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偿?为什么?

  38.  宋兵于2008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国庆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国庆6岁的外孙女宋彤(宋兵与李红之女),保险费由宋兵每月按时缴纳。2009年9月21日,宋兵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红离婚,宋彤由李红抚养。离婚后,宋兵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2010年2月,李国庆病故,宋兵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红也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理由如下: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是她女儿,她享有女儿的监护与抚养权,理应由她来领取保险金。而保险公司却认为此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离婚后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故合同无效。

  问题:(1)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保险公司是否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为什么?

  (3)李红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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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Iris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