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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3年10月自考票据法试题_第5页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11月9日 ] 【大 中 小】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

36.票据法哪些规定体现了促进、维护票据流通的立法导向?

37.票据行为的解释应遵循哪些原则?

38.如何理解承兑提示的性质?

39.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权利成立要件有哪些?

四、论述题(本大题10)

40.试述汇票出票行为作出后的法律后果。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

41.甲公司要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但甲公司有关人员携票据用章外出,不能到场。甲公司请求丙公司帮忙。丙签发了一份以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在出票人栏加盖丙公司票据用章。汇票上未显示甲公司。乙将汇票转让给丁。票据到期,丁向丙提示付款,被拒绝。丙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它是代理出票,票据出票人和付款人实际是甲,持票人应向被代理人甲主张权利。问:

(1)丙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丁能否向乙行使追索权?试述其理由。

(3)如果持票人是乙,丙是否可以拒绝付款?试述其理由。

42.甲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支票。因未确定最终数量,金额未填写。但双方在一份书面协议中约定,单价65元,数量1000件左右,实际发货数量视运输车辆装载情况而定,总价以实际交付的数量确定。乙为清偿对丙的债务,将支票金额填写为99900元。丙向银行提示付款后收得款项99900元。乙向甲发送货物1200件。甲要求乙退还21900元,乙寻找借口久拖不办。甲对乙和丙提起诉讼,认为乙超越权限填写票据,其填写无效,乙和丙不享有票据权利,要求乙与丙对返还票据金额99900元承担连带责任。问:

(1)甲将金额未填写的支票交给乙,该支票是否有效?试述其理由。

(2)乙将金额填写为99900元,该支票是否有效?试述其理由。

(3)甲要求乙和丙返还票据金额9990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试述其理由。

(4)此案应如何解决?

43.甲将自己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乙办理贴现。乙将汇票转让他人,获得现金数十万元,对甲谎称贴现正在办理中。甲发现被骗,受“高人”指教,以票据不慎丢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发布公告。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公告期满法院应甲之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汇票到期,丙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方得知汇票已被他人申报丢失。丙以甲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自己是票据权利人,否定甲的票据权利。丙的理由是票据通过正当交易转让,背书连续,应享有票据权利。完全不知该票据被公示催告,不可能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问:

(1)甲的公示催告申请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丙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票据法上的依据?为什么?是否应当支持?

(3)《民事诉讼法》哪些规定与票据法的原理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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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may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