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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票据法真题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9年12月19日]  【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31.有价证券的特征包括

  A.是一种权利凭证

  B.具有财产价值

  C.不记名

  D.具有流通性

  E.权利与凭证不可分离

  32.不需要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有

  A.银行承兑汇票

  B.商业承兑汇票

  C.银行汇票

  D.支票

  E.银行本票

  33.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A提示承兑

  B.提示付款

  C.委托收款

  D.背书

  E.出票

  34.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包括

  A.目的解释原则

  B.文义解释原则

  C.外观解释原则

  D.有效解释原则

  E.有利于相对方解释原则

  35.属于对物的抗辩的事由有

  A.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B.收款人有修改C.出票人只有公章,未有个人签章

  D.出票人作了禁转记载

  E.票据未到期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6.简述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联系。

  37.简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8.简述票据行为要式性对票据行为的要求。

  39.简述票据法规定票据时效的立法理由。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0分。

  40.试述票据保证与民法保证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41.案例:一份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甲,收款人为乙,背书人依次为乙、丙、丁,最后被背书人为戊。戊将乙的背书划去。

  问题:

  (1)戊的行为构成票据上什么行为?

  (2)此行为作出后票据是否还有效?为什么?

  (3)戊是否还能对乙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

  (4)戊是否还能对甲、丙、丁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

  42.案例:2012年12月7日,海晨公司以汇票丢失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该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其间新明公司向该院申报权利,该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海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诉争票据权利归其所有,新明公司与宇龙公司向其返还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诉争汇票的最后持票人忠铁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海晨公司认为自己是汇票收款人,没有作过背书,与被背书人宇龙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和交易关系,涉案汇票中海晨公司的签章被伪造,应视为票据背书不连续,持票人忠铁公司不享有汇票权利,应将汇票返还。被告忠铁公司为证明其取得涉案票据合法有效,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诉争汇票的原件。汇票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9日,出票人为圣雄公司,收款人为海晨公司,承兑人为某信用联社营业部,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5月9日。该汇票的背书粘单显示,共连续背书19次,第一背书人为海晨公司,其被背书人为龙公司,忠铁公司为最后持票人,其前手是旭成公司。上迷背书均未记载日期。

  (2)旭成公司与忠铁公司销售合同、入库单、提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等一系列证据,证明从2013年1月14日到2013年2月28日双方交易情况和忠铁公司收到包括涉案汇票在内的货款。(3)2013年5月9日某信用联社营业部出具的退票理由书载明的退票理由为“因有民事纠纷此票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问题:

  (1)原告海晨公司认为汇票上的背书系伪造,应视为票据背书不连续,此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从所举证据看,被告忠铁公司试图从哪些方面证明自己是票据权利人?

  (3)这份汇票的票据权利人是谁?

  43.案例:2013年9月12日,熊华博为帮谢峻勤任法定代表人的万公司偿还一笔银行到期贷款,从山水公司借走一张6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华博向山水公司出具一份借条,内容

  为:今借到山水公司现金560万元,期限6个月,利息2分2013年8月27日中杰公司发一份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中杰公司,款人为万银公司,金额为500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2月27日。万银公司系谢峻勤之子开办。因熊华博曾以山水公司汇票代万金公司偿还银行贷款,谢峻勤指示万银公司将此商业承汇票背书转让给山水公司将该票交给熊华博。2013年9月底,熊华博将此汇票交付山水公司以抵偿前迷借款。2014年2月25日,山水公司委托银行收取票款,2014年3月4日,中杰公司开户行以企业账户无余额为由拒付

  2014年6月20日,法院对中杰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施过程中李海明出《担保承诺西》承诺以其本人在某银行某账户中存款500万元为中杰公司提供担保,申请法院停止对中杰公司财产保全。同时,李海明在该函中承诺:待纠纷解决后,本人自愿以本账户冻结存款代替中杰公司偿还债务。经山水公司同意,原审法院冻结李海明于某银行某账户中的存款4003563.22元,未对中杰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山水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中杰公司向山水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万元承担利息熊华博、谢峻勤作为前手对中杰公司的付款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海明对中杰公司的债务在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

  (1)中杰公司以该汇票签发无真实交易关系为由主张汇票无效。是否支持?为什么?

  (2)山水公司对熊华博、谢峻勤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为什么?

  (3)李海明是否构成票据保证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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